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,增强大家“爱护公物光荣、毁坏公物可耻”的意识,有效遏制损坏公物现象的发生,使财产管理和维修工作更加规范化,特制定本规定。
1、学校一次性给课室、宿舍配备相应的财产和学习、生活设施。
2、教室和宿舍配备的主要公物由各班主任(责任人)签名认证。班主任负有教育学生保护公物和管理公物的责任。
3、因人为毁坏、管理不善、使用不当、责任不清、原因不明等因素导致公物毁损,则由当事人或使用的宿舍或班级负责赔偿,赔罚标准按学校的规定执行。偿款缴交总务科后,再行维修。
4、对私自接线、窃电的行为(如使用电热棒、电炉、电热杯等),除没收其电器外,并处以30元~100元不等的罚款。对屡教不改的,学校予以严肃处分。
5、需疏通厕所或下水道的宿舍,由该宿舍先缴费(按学校标准)交总务科后,再派员进行。
6、班主任负有对毁坏公物赔款的催缴责任,相关科室应予以积极的配合。
7、对非人为的易损公物的损坏,水电工应尽快维修。
8、学生宿舍需维修的公物须由学生科填写报修单,教学楼和实习厂需维修的公物须由相关的班主任或老师填写报修单,报修单必须签名,总务科凭署名的有效报修单进行维修。
9、课室和宿舍的公物不准随意移走廊或户外。
10、财产管理员每星期对乱丢滥放的台凳巡视检查一次,发现问题,及时处理。每学期对课室和宿舍的财产全面的检查一次,记录在案。
11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